《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》

中共中央办公厅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《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》(以下简称《规定》),提出实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,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。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充分发挥评议考核“指挥棒”作用,推动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。 《规定》提出,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,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,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行业或者领域内的食品安全工作负责。

其中第二章第十条规定如下:组织推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,推进“互联网+食品安全监管”,不断提升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和治理能力现代水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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